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浙财院[2012]2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对象
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条件
年满60周岁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单位岗位编制许可,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在原定项目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对学校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学科专业建设特别需要的;
(3)国家规定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者。
三、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填写《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表格请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附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证明材料于5月15日前交所在学科归属二级学院(部)。
(2)所属单位审核。所在或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编制、岗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5月25日前报学校人事处。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延长退休年龄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与学校签订有人才引进合同期未满且又已年满60周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合同期内视作自动延长退休年龄。合同到期后如无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申请返聘。
联系方式:行政楼304室,87557392,联系人吴老师
人事处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