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浙财院学〔2010〕9号
关于公布浙江财经学院“泰隆之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支持我校高等教育建设,加强校企之间的合作与联系,鼓励优秀大学生投身于金融事业,经我校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沟通协调,决定在我校设立“泰隆之星”奖学金。现将《浙江财经学院“泰隆之星”奖学金评选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育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经学校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协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三年级和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经济管理类专业目录以每年下发的“泰隆之星”奖学金评选文件为准。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泰隆之星”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研究生另行通知):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乐于助人;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含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无不及格,申请学年修读学分数不低于N,N=培养计划规定大学应修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
3、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综合测评成绩大二学年须列班级前10%,大三上半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不含体育课)最低分达75分;
5、有银行或大中型企业实习、见习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泰隆之星”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如有变动须注明特殊原因,并报上一级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受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含)以上﹜;
2、受到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条件
第六条 “泰隆之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名额和奖励金额分别为:优秀学生奖学金10名,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泰隆之星”奖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五月份开始。
第八条 成立学校、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派人参与。学生处作为“泰隆之星”奖学金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后,按1:2名额比例报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奖学金名额和标准评定,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上报名单中如有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
第十条 初评结果须在二级学院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组提出,二级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三日内答复学生。
第十一条 组织复选。复选采取评选会方式,于六月份举行。评审小组成员由校内领导、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领导和行外专家等组成。候选人可自选主题,作3至5分钟的自我阐述(任何可以凸显其竞争力的材料都可以作为选手的竞选阐述内容);评审小组当场投票,并按1:1名额比例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下发奖学金表彰文件,给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自2010年起,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专设“泰隆之星” 奖学金,经费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供。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于当年暑期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进行15天的市场实践。市场实践结束后,获奖学生应整理其资料,在征得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学校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宣传报道。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实践工作期间产生的来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供。
第十五条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可优先与获得“泰隆之星”奖学金的同学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共同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关于 泰隆之星奖学金 评选办法 通知
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处 2010年5月12日印发
上传附件: 泰隆申请表.doc
上传附件: 研究生泰隆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