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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入口2017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章程

2016-09-18 11:02:39

为了提高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8号),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2.学习成绩优秀,英语水平优良,取得所在学校2017年推荐免试生资格,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备案推免名单为准。

    3.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全国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有获奖证书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产生了较大效益等证明材料)可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接收专业与人数

列入招生计划(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的所有专业均可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人数请参阅《浙江财经大学2017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三、接收程序

1.取得推免资格的考生按推免章程要求,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进行网上报名。

2.学校的招生学院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接收确认,并根据学院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四、复试与录取

1.复试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2.复试

复试由各招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复试时间暂定于10月份,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复试工作办法见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c.zufe.edu.cn)。

3.录取与入学

1)学院根据考生复试成绩和政审、体检等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本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确认后,报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

2)拟录取者在“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及时接受待录取通知。

3)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院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任何异议,将及时查明情况并公布结果。

4)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批准,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5)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费和奖助学金

    (一)学费

学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新入学的研究生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如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会计、金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其余专业学位每生每学年8000元。

    (二)奖助学金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可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其它奖助政策参照统考考生待遇,详见《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http://ygw.zufe.edu.cn/)。

1.国家奖学金。20000元/年,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为100%。奖励标准为一等12000元,二等10000元,三等8000元。

3.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为100%。6000元/年,按照10个月,600元/月发放。

4.专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肯莱特德育奖学金”等,奖励标准由2000元-5000元不等。

5.“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根据助教18元/课时、助管18元/小时、助研500元/月的标准,学生辅导员600元/月的标准发放。

、其他事项 

1.学院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做好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2.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试结束后将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公示,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不予录取。

3.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4.咨询、监督与申诉渠道。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研究生招生办:0571-86754691。

六、本章程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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