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凭学生证(或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便于监考人员检查,未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离场。
三、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监考人员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考生除必备的文具用品、试卷上规定允许使用的工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若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稿纸等物品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座位上或抽屉内。
五、考生不得将手机、BP机、PDA、电脑笔记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若带入考场者须在开考前关闭后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否则视为违纪。
六、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印刷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凡与试题有关的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作回答。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私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准偷看(旁窥)、夹带、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在开卷考试中不准借用他人的资料,不准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上等涂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准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不准委托他人代交试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或发生其它违纪行为。严禁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七、考生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本人姓名、学号等信息,答题一般须用钢笔、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要求外,用红笔、铅笔答题的答卷视为无效。
八、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生如有违纪,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十、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考试除有特殊规定外,亦按本规则执行。
十一、本规则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0089